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298號上訴人 張聖威 被上訴人 何上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6,240元,雖其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8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雖上訴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然業經最高法院於同年9月12日以102年度台抗字第75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而本院業於102年5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見本院卷43頁送達證書);上訴人對該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同年9月18日以102年度台抗字第78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上訴人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所提起抗告經裁定駁回確定後,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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