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鋒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秀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45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蓋上訴人於第一審減縮後之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貨款新台幣164萬0,20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究竟對第一審判決認為應如何廢棄改判,亦即就第一審判決認定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應如何廢棄原判決,上訴人均未予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法院據以計算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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