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0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4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審簡字第68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翁春美 (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自民國96年9月起,接續提供其所經營、位於高雄縣鳳山市鎮○街○○○號之「吉祥製香舖」,供不特定多數人下注簽賭香港六合彩。其方式係由賭客至香舖內向翁春美下注,每簽賭1支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元,以每週二、四、六開獎之香港六合彩號碼作為其賭博之中獎號碼,賭客若簽中2個號碼可得獎金
570元、若簽中3個號碼則可得獎金5,700元,若簽中4個號碼則可得獎金70,000元,若未簽中中獎號碼,簽賭金額則歸翁春美所有。嗣於97年4月1日15時45分許,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97年度聲搜字第624號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被告甲○○於上址簽賭,並扣得翁春美所有之六合彩簽賭單2本、簽注單5張及賭資41,760元等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業已明揭其旨;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
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撤銷緩起訴,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並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又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3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256條之1第1項、第25
3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基於上揭規定意旨,被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於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固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惟檢察官必須為緩起訴撤銷之處分,並將撤銷處分書送達被告,被告得對此撤銷處分聲請再議;檢察官尚不得於緩起訴期間內,在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未確定前即對同一案件(指同一被告之事實上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而使撤銷緩起訴處分程序及被告得聲請再議之規定形同具文,是檢察官若對於業經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同一案件(指被告同一之事實上同一案件),於緩起訴期間內,未踐行上揭法定撤銷緩起訴處分程序而逕行起訴,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末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法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涉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025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自97年5月20日起至98年5月19日止,嗣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前,因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固於97年9月26日送達至被告於高雄縣鳳山市○○街○○○巷○○號之戶籍地,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被告於97年4月28日起在高雄監獄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8年11月27日,有前揭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並未囑託高雄監獄長官對被告為送達,如此則難謂被告已合法收受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是本件再議期間無從開始計算,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自屬仍未確定,是檢察官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處分效力既仍未確定,其逕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以原緩起訴處分已經撤銷為前提之規定,應認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王品惠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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