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34號原告 林江秀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明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何明聰被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判決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依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26,112,191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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