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字第13801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肆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銘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292號判決確定,本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驗餘淨重0.6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292號判決確定在案,且上開扣案物品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