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小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小上字第97號上訴人 陳惠玲 上訴人因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中科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0年度中小字第2123號),提起上訴到院。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固有明文,惟得就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或抗告之人,以有上訴權人為限。
二、本件上訴人僅係受不利益之原判決當事人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前述有上訴權之人,且其上訴狀所載之被上訴人亦僅為原判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其提起上訴並非合法。茲限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由有上訴權人提起上訴,並指明合法之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陳宗賢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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