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91號聲請人 朱淑英 相對人合家歡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路奎京 法定代理人 張月娥 相對人 林勝滄 債務人豐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張鸞英 法定代理人 林合墩 債務人 陳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聲請人■片語■(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列舉式■於民國■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並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民國■日期轉換■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__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相對人既非所有權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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