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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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林宜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00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宜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具保人林宜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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