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二號聲請人即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即 周建笙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周建笙與相對人 陳名光 等間假扣押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吳光釗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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