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甲○母親(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送達代收人 毛國樑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正忠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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