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0號上訴人 蕭瑞雲 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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