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劉邦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琴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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