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