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999號具保人即被告 陳秀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具保人陳秀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於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拘票及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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