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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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97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謝茂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壹萬肆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謝茂盛於民國103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12,000,000元、(2)573,624元,民國123年2月25日到期,並約定依定儲利率指數加0.97%(目前為2.35%)按月平均攤付本息,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前開債務借款尚未到期,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4年2月25日止,即未依約履行,依據貸款契約第十三條,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12,314,43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故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