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仲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仲執字第12號聲請人開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正仁 相對人盛邦實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著有規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甚詳。
二、經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區○○路2段109巷
3弄10號,此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姜悌文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