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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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戴紹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零捌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