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原告家家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河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柏璁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為新臺幣(下同)6,854,562元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尚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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