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成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且案件已經審理完畢,羈押期間非常思念外婆,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俾利 返家陪伴外婆,略盡孝道。
二、被告鄭成宇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7年2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因另犯詐欺及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665號、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414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30日、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3月22日以107年執助則字第181號、182號執行指揮書,自107年3月23日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足稽,是本案審判中之羈押狀態已不存在,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華澹寧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