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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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 陳阿粉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被告 蔡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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