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陳和章 被告 莊水德
盧 李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莊水德、盧李月霞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5年1月27日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莊水德、盧李月霞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查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00萬元,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2,835,865元,低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35,86
5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