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5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洺玄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等執行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年度執更字第2006號、110年度執字第389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洺玄(以下稱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更字第2006號(下稱甲指揮書)、110年度執字第3894號執行指揮書(下稱乙指揮書),分別執行有期徒刑14年、2年2月,檢察官不同意受刑人就上開兩執行指揮書所處之刑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依法聲明異議。又未予陳述意見機會及定刑過重,不合於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不符合累犯要件卻遭加重其刑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741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該為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39、797、5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甲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聲字第501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及再抗告,先後經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38號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嗣移 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更字第2006號執行指揮書(即甲指揮書)指揮執行在案;復受刑人因另犯附表乙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12月31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移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字第3894號執行指揮書(即乙指揮書)指揮執行在案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異議人上開聲明異議之對象(即甲、乙執行指揮書),其所據以執行之確定裁判應為臺灣臺中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13號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12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判決,本院即非諭知檢察官指揮執行裁判之法院,異議人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附表甲:【110年度執更字第200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18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①101年10月5日②101年9月28日③101年9月27日④101年9月29日⑤101年9月28日⑥101年10月12日⑦101年9、10月間某日⑧101年9、10月間某日⑨101年10月15日⑩101年10月5日⑪101年10月3日⑫101年9、10月間某日⑬101年10月15日⑭101年10月初某日⑮101年9、10月間某日⑯101年9月28日⑰101年10月12日⑱101年9、10月間某日101年10月9日接續於①101年9月28日②101年10月8日③101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9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9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9號等最後事實審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等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等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等日期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等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等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等日期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232號中高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76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銀行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4月(共24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9、10月間某日100年8、9月間某日至102年1月30日103年5月間某日至105年7月15日前某日(共2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9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9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118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等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等107年度簡字第1225號日期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107年9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等106年度台上字第3702號107年度簡字第1225號日期106年1月17日107年5月9日109年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23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18號(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中高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76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789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11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共8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間某日至105年5月15日前某日(共11次)104年3月間某日至104年11月15日前某日(共8次)103年7月間某日至103年9月15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11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5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51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376號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日期107年11月2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376號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日期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322號(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98號(編號8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98號(編號8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01112罪名商業會計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36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有期徒刑1年(共7罪)犯罪日期103年2月間某日至105年9月15日前某日(共36次)①104年4月23日②104年10月17日③104年10月26日④104年5月6日⑤104年12月11日①104年8月26日②104年3月27日③104年11月27日④104年8月17日⑤104年10月28日⑥104年10月8日⑦104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34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630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630號等最後事實審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96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日期108年10月14日109年6月16日109年6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96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日期108年11月4日109年7月14日109年7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412號(編號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580號(編號11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580號(編號11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3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間某日至102年5月15日前某日(共3次)102年1月間某日至102年3月15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591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591號等最後事實審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號109年度簡字第14號日期109年7月13日109年7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號109年度簡字第14號日期109年8月11日109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64號(編號13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乙:【110年度執字第389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4罪)犯罪日期103年9月22日至104年9月30日(原判決附件六)103年1月17日至104年12月8日原(原判決附件七)①103年2月17日至104年11月1日②103年2月10日至104年11月26日③103年1月13日至104年11月25日④103年2月21日至104年11月12日(原判決附件八至十、十二)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114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114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114號等最後事實審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日期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日期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94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4月21日至104年11月16日(原判決附件十一)①103年9月29日至104年11月30日②104年9月17至18日(原判決附件十三、十四)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114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114等最後事實審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日期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107年度訴字第3006號日期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94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