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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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07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