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於民國89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轉讓毒品、販賣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年
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48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841號裁定就上開轉讓毒品、施用毒品罪部分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3月、2月15日,並與不得減刑之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於89年12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1月10日,此有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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