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部分,均誤載為「是」,應均更正為「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98年度訴字第372號、98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書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