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翌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21號、108年度執字第8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翌誠因公共危險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吳翌誠因肇事逃逸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5日│106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緝字││││18100號│第34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8年度交訴緝字│108年度交訴緝字│││審││第2號│第1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6日│108年2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交訴緝字│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第1號│││├────┼────────┼────────┼────────┤││確定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4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6278號│84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