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邱金福 被告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偉 被告 許燕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準,因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億元,應以此金額核定為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至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依不動產買賣意向書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不逾上開買賣價金,且原告先、備位聲明屬應為選擇之不同標的,爰擇價額較高之2億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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