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 何欣憲 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 律師被告 陳佳揚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陳伶伶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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