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 張鳳怡 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代表人 許惠恒 上列原告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