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紀啟洲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係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指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兩造之前揭約定,因本件借款所生之訴訟,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曾瓊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