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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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他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20號聲請人 黃松雄 相對人 黃志銘
黃曉莉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黃松雄與相對人黃志銘、黃曉莉間聲請給付扶養費、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松雄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訟救助聲請人黃松雄向本院對相對人黃志銘、黃曉莉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而相對人黃志銘、黃曉莉則反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聲請人黃松雄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5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黃松雄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嗣上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裁定確定在案,並諭知聲請及反聲請之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黃松雄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黃松雄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應即由聲請人黃松雄向本院繳納之。另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黃志銘、黃曉莉之反聲請裁判費為1,000元,而相對人前已預納程序費用1,000元,此部分非國庫所墊付,自非屬國庫應「徵收」之費用,故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所預納之反請求程序費用1,000元,則由相對人另行向聲請人為請求,併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