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54號聲請人 張政男 相對人真食原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惠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勞資雙方合意就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爭議,以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捌元達成和解,上述金額資方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加班費差額新臺幣(下同)45
3元及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1,167元,相對人當場以現金給付聲請人完畢;並就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爭議,以相對人給付聲請人1萬9,208元達成和解,相對人應於106年10月31日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就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爭議之和解金額1萬9,208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銀行存摺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爭議,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 沈美娜 進行調解,於106年8月24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給付就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爭議之和解金額1萬9,208元之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8月28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6497100號函及所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明細資料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就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爭議之和解金額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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