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73號上訴人 賴來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雅芳程明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萬0,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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