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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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44號聲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榮 逢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陳逸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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