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8號原告 李正義 法定代理人 朱勝惠 上原告與被告 陳志賢 、 陳宇軒 、 陳韻 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