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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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77號聲請人 許寶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8月1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6
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2年8月16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16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黃裕民法官溫宗玲附表:
┌──────────────────────────────────────────────────────┐│支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4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許寶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桃│102年3月23日│124,997元│AA三八五七0九│││1││園分行│││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黃豔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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