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0號
聲請人甲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聲請人平均餘命(15.54年)、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10,000元,並為定期給付(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標的金額核為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