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聖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萬陳素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上訴聲明
逾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並非本院得准許追加或擴張部分,併為
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