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5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楊錫熙 相對人 劉郁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9月1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
2.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3.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弘錠貿易有限公司;全部。嗣債務人弘錠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9月11日邀同劉郁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
102年8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12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44,72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放款帳務表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立新││44│建│104.72│全部│劉郁霖│└─┴───┴────┴───┴───┴──────┴─┴─────┴──────┴─────┘┌─┬──┬───────┬────────┬────────────┬────┐│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60│立新段44地號│主要用途:住商用│1層:50.43││全部│││││主要建材:加強磚│2層:51.78│││││├───────┤造│││││││新仁七街18巷22│層數:2層│││││││號│││││├─┴──┴───────┴────────┴──────┴─────┴────┤│共同擔保地號:立新段44地號;共同擔保建號:立新段460建號。││所有權人:劉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