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61號
原   告  蕭鳳嬌
被   告  張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部分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東勢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另原告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查本院
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247號本票裁定,系爭本票並
未記載票據付款地,又按「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
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定有明文,而系爭本票發票人欄
記載有「中壢市○○路○○○巷○弄○○號」之地址,綜上,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
規定,本件不論依被告住所地、票據付款地均非屬本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上開票據付款地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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