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5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文浤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應補充:「蔡文浤前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沙簡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105年1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刪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
末及第二行首之「民國」二字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