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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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吳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官俊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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