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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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蕎涓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蕎涓住所地在嘉義縣○○鄉○○○00號,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