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瑀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2聲請人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3請提出聲請前2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聲請人自民國108年8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8年8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4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5若有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及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6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7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