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代金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32號聲請人 林粮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返還代金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9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提出「臺灣最高法院民事庭聲請狀」,表明不服,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其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