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張廣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0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下級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張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7號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可稽。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以原審法院前揭刑事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乃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蔡廣昇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