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寸光輝選任辯護人楊閔翔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5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寸光輝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S5胡鬧廚房全都好吃中文版遊戲光碟參片、PS5惡靈古堡8村莊中文版遊戲光碟柒片、PS5戰慄深邃流亡完全版中英文版遊戲光碟貳片,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寸光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17日15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百貨板橋中山店1樓139櫃位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櫃位店長 王梓銘 所管領、陳列於貨架上之PS5胡鬧廚房全都好吃中文版遊戲光碟3片、PS5惡靈古堡8村莊中文版遊戲光碟7片、PS5戰慄深邃流亡完全版中英文版遊戲光碟2片(價值共計新臺幣1萬8,08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逸。嗣王梓銘於同日16時許發現上揭財物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王梓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寸光輝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梓銘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卷附之商品庫存明細1紙、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共12張、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偵字卷第9至13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103年7月16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8月又15日,於106年5月2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合於累犯規定,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尚難僅因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即遽認被告個人有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特別惡性存在而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是本件於法定刑範圍內斟酌刑法第57條事項量刑,即可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故不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貪圖私利而於
賣場行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其有上述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偵字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竊得之PS5胡鬧廚房全都好吃中文版遊戲光碟3片、P
S5惡靈古堡8村莊中文版遊戲光碟7片、PS5戰慄深邃流亡完全版中英文版遊戲光碟2片,屬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