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上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上訴字第15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民國5年4月8日涉犯公共危險等罪,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經警扣押,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駕駛上開車輛,係經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移置保管等情,有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切結書影本在卷可憑(見相驗卷第39頁)。上開車輛既非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扣押之物,本院即無從諭知發還,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