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7號聲請人 劉紘綺 上聲請人劉紘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二紙支票發票日與銀行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載不一致,請具狀釋明不一致之理由並陳報正確之發票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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