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4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林淵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0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